1.申请流程:申请人需向窗口提交所需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会对所提交材料进行细致核查,若发现无法处理的情况,则须开具《退件通知单》并将所有资料悉数归还申请人;
如若资料有所缺失,亦应出具《补件通知单》以便申请人知晓具体需要补充的内容,并可一次性获得所需资料清单的详细信息。
2.受理程序:对于符合法律规定且齐全的申请材料,窗口受理人员会为申请人开具《收件收据》,并将所有材料递送至审批科进行进一步处理。
3.初审环节:审批科经办人员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填写《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随后将材料呈报给科领导进行严格审核。
4.审核步骤:审批科负责人在确认申请材料无误后,将在《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上加盖备案专用章。
5.领取凭证:申请人可凭借《收件收据》前往相关部门领取已经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商品房预售备案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预售合同订立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地产经营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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