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2.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3.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拿到仲裁书后15天之内到法院起诉。4.根据国家规定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你可以要求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5、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双倍工资;6、不按照规定解除合同的,支付双倍的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人事经理因成立工会被解聘获赔偿
新华网北京频道11月7日电(记者公磊、李京华)在一家美资公司担任人事经理的崔女士因其在公司成立工会,公司便以她私自提供工会相关申请文件、冒充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使用公司公章为由,解除与她的。崔女士于是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该公司支付崔女士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
据崔女士介绍,她与所在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崔女士担任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职务。后来,崔女士在相关上级工会指导和批准下,组建了该公司的工会组织。
2008年12月15日,被告公司以崔女士私自提供工会相关申请文件、冒用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使用公司公章设立工会的行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为由,解除与崔女士的劳动合同。
对此,崔女士认为,她通过合法程序、经过上级工会机关批复后,组建被告公司的工会组织。在组建工会的过程中,她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且是在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
被告公司辩称,崔女士在自2008年11月1日起担任该公司的人事行政经理职务。由于她不服从公司管理,公司提出与她。但崔女士认为她是工会主席,应得到工会主席的补偿待遇,此时公司才得知崔女士已非法为公司设立工会。
被告公司认为,设立工会应以公司的名义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而崔女士冒用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使用公司公章为公司成立工会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公司解除与崔女士的劳动合同合理合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法规规定,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崔女士在上级工委指导、批准下成立工会,她本人同时被选举担任工会主席,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崔女士在入会申请书中书写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并加盖被告公司的公章,但成立工会系职工法定权利,无需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崔女士成立工会的行为也没有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公司以崔女士冒用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使用其公章设立工会为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的行为于法无据,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支付崔女士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文1.5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