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拒绝到销售部门工作,公司便以“旷工”为由将其除名,无奈之下职工到劳动仲裁讨公道。劳动部门答复:公司除名的决定是错误的。
2005年小白毕业后应聘到开发区一家外贸出口企业从事会计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小白的工作岗位为会计。上个月初,公司劳资人员突然通知小白,要求他从即日起到销售部上班,小白表示不能接受公司安排。1个月后,见小白拒不服从调动,未到新部门报到,公司便以“旷工”为由,将小白予以除名。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工作内容,用人单位如欲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与对方进行平等协商,并以合同等书面形式确定,而不能用发公函、下命令等方式,单方面作出决定。如果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据此,劳动部门认为,公司除名的决定是错误的,可与小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一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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