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受理范围包括了以下会产生的纠纷情况:
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5.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发生以上情况的土地经营纠纷时,可以寻求调解仲裁的帮助。
二、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进行仲裁的主要程序有:
1.当事人撰写仲裁协议,明确仲裁请求;
2.向土地所在地的仲裁委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确认受理后选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开庭审理。
3.法律依据:《仲裁法》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三、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的条件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1.申请人与纠纷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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