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业病鉴定机构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3-04-06 18:53:27 31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上海市申请职业病鉴定,针对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上海市疾控中心、距离最方便的区级疾控中心,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均可以“诊断”,如果确实是“鉴定”,应该是向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或市级最终鉴定(上海市属于直辖市,区卫生局部门应该管用)。

一、上海职业病鉴定流程是什么?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限定,职业病判定流程如下:

1、申请。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组织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议判定申请,判定申请需提供的手续包括:判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判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手续。

2、审核。职业病诊断判定办事组织收到当事人的判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判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手续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判定办事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手续审核,对手续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手续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增加,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组织判定。参加职业病诊断判定的专家,由申请判定的当事人任职业病诊断判定办事组织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能够委托职业病诊断判定办事组织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判定委员会,判定委员会通过审阅判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判定结论,判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判定书。判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判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体检资料等通常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判定结论和判定时间.判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判定的人员共有签订,并加盖判定委员会公章。

5、异议处置。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能够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组织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判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判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判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判定委员会的判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判定书之日起15日内,能够向原判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判定。

6、注意事项。省级职业病诊断判定委员会的判定为最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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