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中未对“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做出明确的规定。企业类型各有不同,对“重大损害”的界定也千差万别,故法律不便对“重大损害”作统一的解释和规定。“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企业的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如果企业对何谓“重大损害”事先没有界定,与当事人发生争议时,仲裁机构与法院有权对此做出界定。这里主要有三点:1)“重大损害”的界定权可以由企业的规章制度予以规定;2)如果企业对“重大损害”的界定标准显失公平,仲裁委员会、法院将不予认可,并重新界定;3)如果企业没有界定,仲裁机构与法院有权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解答。“重大损害”的标准由企业规章根据公平原则来制定。换句话说,什么是“重大损害”,可以由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细化规定。当然,企业规章的有关规定,应当合理(符合该企业实现规范管理、正常经营的一般需要)、合法(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六条【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解释一》
第十四条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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