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辽宁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或者母亲年龄在49周岁以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领取《光荣证:
1.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过一个子女的;
2.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3.合法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多个子女,其子女死亡后,现存一个子女的;
4.再婚夫妻,一方再婚前曾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再婚后经批准再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该夫妻离婚后,只在本次婚姻中生育或者收养过一个子女的一方,可以办理《光荣证;曾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一方在再婚前的配偶可以办理《光荣证;
5.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只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再婚后没有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自可以认定为独生子女父母,其与前配偶办理的原《光荣证继续有效,对于因离婚无原《光荣证的一方可以单方换领《光荣证;再婚前未办理的,可以单方名义办理《光荣证;
6.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再婚后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一方可以申请办理《光荣证,再婚前已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一方原《光荣证继续有效,再婚前未办理的,可以与现配偶同时办理;
7.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有一个子女的其他条件的。本条中规定的收养子女,不包括残疾儿、孤儿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及儿童。
办理材料
1.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婚姻证书或者婚姻状况证明。在本市办理生育登记时已经提供了婚育情况证明材料的,婚育情况未发生变化的,申领《光荣证不再需要提供婚育情况证明(2011年9月30日前办理生育登记的,户籍为本市的,需要本人对婚育情况做出个人声明;户籍为外省市的,需要提供户籍地乡镇(街道)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2.子女的出生证明、收养的出具合法的收养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号码。
3.特殊情形需要提供其他材料的,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办理地点:街道计生办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6:30
联系电话:86395385
备注
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另一方为我省公民的,符合本规定关于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我省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光荣证,但奖励待遇只发放我省居民一方。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及华侨在境外还有子女且不在国内定居的,其子女不计入夫妻现有子女数,可办理本省《光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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