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自己的资产独立承担责任,在公司资不低债的情况下,债权人或者公司自己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而作为债权人,如何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则是很多人普遍关心的问题。在我的执业经历中,经常有公司咨询:我们公司的某个债务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了,作为债权人,我们公司应该做些什么,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
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此情况,我认为,公司作为债权人应该注意如下:
一、及时申请公司债务人破产
根据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公司之所以破产往往是经营不善,因此公司作为债权人一旦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依法及时申请破产,防止债务人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这就要求公司应关注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及时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二、区分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所谓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并非所有对破产人发生的债权都是破产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以抵押、质押、留置等形式担保的债权,相对于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有担保的债权无需通过破产程序即可得到清偿。因此,区分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意义在于,破产债权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清偿,而其他债权则可以通过变卖抵押物,主张取回权,主张担保权,而得到实现。
三、须积极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债权人必须明确自己对破产企业所拥有的债权,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向法院申报。法院一旦受理破产案件后,会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有关公告和通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债权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如果没有在此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因此,补充申报对债权人极为不利。因此,债权人应该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以维护自身权益。
四、通过债权人会议行使相关权利
债权人在申报债权后,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参加债权人会议的目的是通过自治的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积极性行使行使以下职权: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通过重整计划;通过和解协议;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五、积极了解反映破产债务人财产转移状况
根据破产法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一)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二)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债权人应积极向人民法院反映所了解的破产企业所存在的上述状况。
六、及时接受清偿
破产程序的最终目的是要用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清偿破产企业的债权,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清算组处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可以将实物合理作价后分配给债权人,也可以变卖出售。因此公司作为债权人应及时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有保证人的债权人而言,其债权的实现既可通过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来实现,也可通过向破产企业的保证人主张权利来实现。即使破产企业的债权人选择了通过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对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那部分债权还可以对破产企业的保证人提出清偿要求。
总之,公司作为债权人一定要积极行使权利来保护自己在破产企业中所享有的权利。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知名税务律师、财税专家,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对财税法、公司法有较深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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