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再追索权期限
时间:2024-01-05 14:30:39 4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6个月;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因此,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汇票追索时效的法律规定

汇票追索时效的法律规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特定情况下,持有人对于未能按时兑付的汇票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期限。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汇票的追索时效为3年,自汇票到期日起计算。然而,若存在特殊情况,如被盗用、丧失或被人恶意拖延等,持有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延长追索时效。此外,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汇票追索时效的具体期限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持有人在追索汇票时,应及时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保护自身权益。

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付款之日起6个月;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汇票追索时效可根据特殊情况延长,一般为3年。持有人在追索汇票时应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保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十六条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三节 承兑 第四十三条 【附条件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五节 付款 第五十八条 【期前付款】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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