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再追索权行使前提
时间:2024-01-05 14:30:32 1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票据法》规定了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行使追索权的条件和方式。追索权分为期前和到期两种,初次和再追索两种。持票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明并行使追索权,否则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出票人仍需承担责任。

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在汇票到期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两种。期前追索权指持票人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付款人破产、死亡时,在付款到期日前即可依法对其前手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则指当汇票到期而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付款到期日后方可依法对其前手行使的追索权。此外,追索权还可分为初次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两种。初次追索权指持票人或收款人依法对其所有前手行使的追索权;再追索权则是指当初次追索权人因行使追索权而获偿付之后,由偿付该债务的当事人依法再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请求权。在行使追索权时,持票人必须提供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并在规定期限内行使。否则,持票人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可以在汇票到期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时,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两种。持票人在规定期限内行使追索权,否则将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五节 付款 第五十八条 【期前付款】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十六条 【不得背书转让的情形】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三节 承兑 第四十三条 【附条件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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