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汇票追索权的相关知识
时间:2023-06-06 15:22:44 43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汇票到期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发生其他法定事由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经过提示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或者因其他法定原因而无法行使票据兑付请求权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权利。

我国票据法68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虽然各票据债务人均为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持票人在实际追索时,仍需确定明确被追索对象,偿还追索金额。基于追索权的选择性、变更性、代位性,持票人可不依顺序任意选择一债务人或数人为追索对象,并在未实现追索权前,变更追索对象,进行新的追索。但票据法对追索对象的确定也规定了例外的限制情形,即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丧失对后手的追索权,以避免循环追索。

按照追索权行使的时间条件,可将其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两种。期前追索权是指在汇票不获承兑或者在付款人破产、死亡时,持票人在付款到期日前即可依法对其前手行使的追索权;到期追索权则是指当汇票到期而不获付款时,持票人在付款到期日后方可依法对其前手行使的追索权。按照追索权行使主体的标准,还可将追索权分为初次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两种。初次追索权是指当汇票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由持票人或收款人依法对其所有前手行使的追索权;而再追索权则是指当初次追索权人因行使追索权而获偿付之后,由偿付该债务的当事人依法再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请求权。上述不同追索权因行使基础不同,故其追索的金额与时效期间也不相同。

全文66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汇票 最新知识
针对行使汇票追索权的相关知识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行使汇票追索权的相关知识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