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包括最初追索权与再追索权;最初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向自己的一切前手追索;追索期限是6个月;再追索,是指持票人进行最初追索后,该清偿了持票人的被追索权人,可以行使再追索权。追索期限是3个月;比如:甲开具票据给乙,乙背书给丙,丙背书给丁,丁背书给戊,戊是持票人,戊向丁行使最初追索权;丁清偿给戊后,向丙行使再追索权;丙清偿丁后,也是向乙行使再追索权。
律师补充:
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四要件:
1.具备行使追索权的前提。
持票人行使了付款请求权但未能实现。
2.取得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建议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承兑)时通过录音或录像等方式留存好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据。
3.法定时间内履行通知义务。
持票人应当在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履行通知义务。
4.通知的形式及内容要求。
持票人应当以书面方式将“被拒绝事由”通知其包括前手在内的汇票债务人。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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