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书不连续如何行使追索权
背书不连续要想行使追索权,首先就要依法举证自己是合法取得汇票的,并证明自己的汇票权利。持票人举证成功后,在汇票到期时,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有以下情况的,在到期前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二、背书的注意事项
背书需要注意如下事项:
1.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背书转让给个人。
2.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也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3.背书转让后,背书转让的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4.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三、背书是什么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而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背书时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记名背书;未写明受票人姓名或受票单位名称的,称不记名背书。经过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人负有担保票据签发者到期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到期不付款,则背书人必须承担偿付责任。经过背书,票据的所有权由背书人转给被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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