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过程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开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在票据背面相互衔接。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付款人可以拒绝向持票人付款。背书连续主要是针对背书在形式上的衔接连续,因此如果在实质上背书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向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即付款人非善意,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支票的背书转让是什么
今天收到客户的一张支票,但是收款人不是我们公司的,是T公司的。老板让我入公司的账。提醒我先让T公司背书转让给我们。我一听就满口答应了下来。可回头仔细一想这背书转让里面肯定有一些细节我还不明白的,万一搞错了再让客户重开可不大好啊。虽然书上学过有关背书的规则,但是实际中却是第一次碰到,有点不放心问了一下公司的会计。会计先让我去T公司让对方在背书栏内盖银行印鉴章,再者因为各个银行具体要求不一样,为了保险起见让我带着公司的印鉴章去银行柜台问一下工作人员。真不愧是二十多年的老会计事事都做到万无一失,看来以后我还要多向他学习才是。
问了一下开户行工商银行,银行工作人员很耐心的回答了我的问题,在这里先赞一个。整理一下具体操作步骤是这样的:先让T公司在左边第一个“背书人签章”栏内盖上T公司的财务章和法人章,再在左边第一个“被背书人”栏内盖上自己公司名称的一排章。在左边第二个“背书人签章“栏内再盖上自己公司的财务章和法人章。再写上“委托收款”四个字。工-行还要求在支票的背面最上面的空白处盖上公司名称和账号的二排章,以前是不要盖的,最近才让盖的。好了,背书转让成功。如果再想转让给别人的话可以向银行要粘贴纸贴在支票的背面,按前面的步骤操作。
《票据法》第三十一条背书的连续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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