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银行员工与诈骗分子串通的为共犯。犯罪行为离不开银行员工提供信息,如企业账号、联行行号及密押。如果银行员工贪污或侵占造成本单位损失,以其他罪定性;如帮助行为造成其他金融机构损失,是共犯;如受贿是牵连犯。
票据诈骗罪的构成主体是自然人,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该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票据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票据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受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
票据诈骗罪主体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票据诈骗罪的主体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主体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第二,主体是实施了伪造、变造、转让、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行为;第三,主体的行为构成了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例如,通过伪造银行汇票,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就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
总之,票据诈骗罪的构成主体是自然人,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该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同时,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票据诈骗共犯而论。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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