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使用有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等。如果需转让,通常经过背书行为转让。汇票遭到拒付时,还要涉及做成拒绝证书和行使追索权的法律权利。
1.出票(Isse)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在出票时,对受款人通常有两种写法:
(1)限制性抬头。例如“仅付甲公司”(PayACo.only)或“付给XX公司,不准流通”Pay-XX-Co.-not-negotiable)。
(2)指示性抬头。例如:“付甲公司或指定人”(PayXXCo.ororder或Pay-to-the-order-of…Co.)。这种抬头的汇票,除XX公司可以收取票款外,也可以经过背书转让给第三者。
2.提示(Presentation)。
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见票。(Sight)。提示可以分成两种:
(1)承兑提示。(presentation-for-acceptance)是指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2)付款提示。(presentation-for-payment)持票人向付款人提交汇票,要求付款的行为。
3.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对远期汇票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付款人在汇票正面写明“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付款人签字,交还持票人。付款人对汇票做出承兑,即成为承兑人。承兑人有在远期汇票到期时付款的责任。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承兑人,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便成为汇票的从债务人(或称次债务人)。
4.付款(Payment)
对即期汇票,在持票人提示汇票时,付款人即应付款;对远期汇票,付款人经过承兑后,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后,汇票上的一切债权债务即告解除。
5.背书(Endorsement)
背书是转让汇票权利的一种法定手续,就是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记载有关事项经签章,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将汇票交受让人的行为。
对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之前的背书人以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而对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让与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
6.拒付(Dishonors)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到拒绝承兑,或持票人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付款,均称拒付,也称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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