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遭到拒付(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时,有权向前背书人以及汇票的出票人请求偿还汇票上的金额。追索权与付款请求权同时构成持票人基本的票据权利。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须具备以下条件:
1、汇票遭到拒付;
2、已在法定期限内向付款人作承兑提示或付款提示;
3、必须在遭到拒付后的法定期间内作成拒绝证书。拒绝证书是一种由付款地的公证人或其他有权机构作成证明付款人拒付的书面文件;
4、必须在遭拒付后法定期间内将拒付事实通知其前手。
什么是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对于其前手(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可以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力。
票据追索权分为期前追索权和到期追索权。期前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到期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时依法行使的追索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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