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企业通常在回收应收账款时都会同意客户以票据代替现金,如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通常是不可以贴现的,但可以通过背书转让。通常如果企业的客户是有实力的企业,如三大电信运营商,他们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可以当做现金支付企业供应商的货款。而银行承兑汇票不仅可以背书转让给供应商支付货款,还可以进行贴现,从银行那里提前取得宝贵的现金。票据贴现是指企业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三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汇票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在规定期限内将通知按照法定地址或者约定的地址邮寄的,视为已经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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