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汇票的追索权与汇票再追索过程中,当被追索人成功地清偿了相应的债务之后,其享有的追索权益便与其票据持有人等同,这使得他们同样拥有向其他汇票债务人发起追索的权力,可以重复这个行为直到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履行或者其他法律认可的缘故而完全终止。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