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票人是什么意思
持票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具有重要作用,一般指持有票据的人,即收款人。根据法律规定,持票人与收款人可能不一致,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出票人。持票人有权向付款人或其他关系人要求履行票据责任。因此,持票人的身份对于票据的有效性和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持票人是指持有票据的人,一般是收款人。在特殊情况下,持票人与收款人可能不一致。对于现金支票,根据第八十一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而根据第八十六条,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只有持票人才能向付款人或其他关系人要求履行票据责任。但是,当出票人为收款人时(商业汇票中的商业承兑汇票),那出票人也就成为了持票人。因此,持票人在票据法中具有重要作用。 持票人的权利和责任 持票人是指在票据中被指定为收款人或持有人的个人或机构。作为持票人,他们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责任。持票人的权利包括:1.权利收取票据的款项;2.权利要求票据的履行;3.权利转让票据给他人。同时,持票人也有一些责任需要履行:1.责任妥善保管票据...查看原文
2持票人票据权利有哪些
合法持票人作为票据上的权利人,当然享有票据权利。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票据权利作不同的分类:(一)依据票据法理论分类票据权利可分为主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和辅助票据权利。1、主票据权利主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据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主票据权利也就是第一次付款请求权,一般包括:持票人对汇票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本票发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持票人对银行保付支票保付人的付款请求权。2、从票据权利从票据权利,是指在主票据权利未能实现时,即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或者有其他原因使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的,票据持票人对从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支付票据上所载金额的权利。从票据权利包括追索权和再追索权。从票据权利以主票据权利的未能实现为其行使的前提条件。3、辅助票据权利辅助票据权利,是指与支付票据金额的目的直接有关的权利,一般包括:持票人对参加承兑的参加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对参加付款保证人的付款请求权。辅助票据权利虽然与请求支付票据金额有直接联系,但是,其目的在于维持票据的信用,所以它并不是票据上固有的权利。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主票据权利与从票据权利,而...查看原文
3持票人如何兑现支票金额
一、持票人如何兑现支票金额持票人如下兑现支票金额:1.持票人直接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拿到转账支票后,先将支票向付款人提示。支票被提示后,付款人就从该提示的支票的发票人户头中,将支票上记载的金额给支票人。2.委托自己公司的往来银行代为兑现转账。银行将支票带至票据交换所由银行之间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三条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于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支票中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可以另行制作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中专门用于转账的,可以另行制作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二、开现金支票背面盖章吗开现金支票背面盖章。现金支票取款时,持票人要在支票背面的“持票人签章”处签章,如果收款人是个人的,还要查验个人身份证件,并登记号码后,银行才给予支取现金。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三、开具空头支票后果有哪些开具空头支票后果有会受到行业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开具空头支票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应...查看原文
4持票人如何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在行驶追索权时应当提供拒绝证明或是退票理由书,在无法取得拒绝证明时应当依法取得其他的有关证明。当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时,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丧失偿债能力,此事人民法院判决的有关司法文书就具有了拒绝证明的效力。第六节追索权第六十一条【追索权的发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第六十二条【追索权的行使】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未出具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的,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第六十三条【拒绝证明的代替-其他有关证明】持票人因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第六十四条【拒绝证明的代替-法院司法文书、行政处罚决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查看原文
5持票人丧失追索权的情况
票据追索权制度实质上是票据上第二债务人的担保责任制度,其作用在于保障票据兑付请求权的实现,增强票据的信用力。但是,根据各国的票据法制度,票据追索权的发生须具备特定的法定条件,票据追索权实际上须在完全具备了此类法定条件的基础上方可行使。这就是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我国票据法对于汇票追索权的行使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其中某些条件规则与各国票据法的规定不尽统一。但是,在哪些情况下,持票人是会丧失追索权的呢?所谓丧失票据上的对前手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不能行使其第二次请求权。在下列情况下,持票人丧失追索权:(1)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后,已经取得票据上记载的金额,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实现。因此,持票人的追索权也因付款权的实现而消失。(2)持票人由于疏忽而未能取得追索权所必需的文件,并在票据法规定的追索权行使的时效内未行使追索权的,因此而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追索权的时效是自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票人个行使追索权,该追索权即行消灭。即使持票人在六个月后取得了有关证明,也无权要求其前手承担票据义务。...查看原文
6持票人如何取得付款请求权
持票人只有合法地取得票据,才能有效地享有和行使票据所赋予的请求付款的权利。付款请求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1、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付款请求权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不经由其他前手权利人,而最初取得付款请求权,包括发行取得和善意取得两种方式:发行取得是指权利人依发票人的发票行为即通过票据的交付,实现票据的实际占有,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从无处分权人手中,无恶意或重大过失受让票据,从而取得付款请求权。2、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票据处分权的前手,依背书交付受让或依单纯交付转让票据而取得付款请求权。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分为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指付款请求权由转让而取得。至于转让的方式,可能是背书,也可能是单纯交付。此外,依票据法的特别规定,票据保证人因履行保证债务、参加付款人因承担付款责任、也均可继受取得付款请求权。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也称民法上的付款请求权的继受取得。包括依普通债权转让方式如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取得付款请求权。非票据法上继受取得的付款请求权,不能主张抗辩切断以及善意取得...查看原文
7持票人和出票人的区别
承兑人和出票人是指在汇票业务中,承担不同责任的人。承兑人是指在汇票到期时,负责付款的人;而出票人则是指在汇票签发时,负责保证汇票被承兑或付款的人。 两者的责任性质不同,付款人承兑或背书后,承兑人和背书人承担保证到期付款的责任,而出票人则担负最终责任。因此,承兑人和出票人的区别在于所承担责任的性质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八条 【追索权的效力】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四节 保证 第四十五条 【汇票保证及保证人的资格】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四节 保证 第四十九条 【票据保证人的票据责任】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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