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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承兑协议一式三联,第一联出票人留存,第二、三联承兑银行留存。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
在票据上负第一性付款责任者。汇票在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承兑后则承兑人是主债务人。对于本票,在任何情况下,出票人都是不可推卸的主债务人。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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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的区别:不同的承兑人决定了商业承兑汇票是商业信用,银行承兑汇票是银行信用。银行承兑汇票一般由银行签发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不能通过银行签发和背书转让,但在信用等级和流通性上低于银行承兑汇票,在银行贴现难度高于银行承兑汇票。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类似于国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定义,但区别在于国际贸易中的承兑汇票往往是收款人(出票人)自行向付款人发放的汇票,其性质相当于账单,在不同情况下对付款人的约束力也不同。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跟单的承兑汇票一般是信用证支付文件中的跟单文件之一。买方在见票后向卖方出具一定期限天数支付的跟单汇票,在银行提交货物运输和提货文件时应立即承兑,并在汇票到期日支付。这种承兑汇票是信用证支付文件之一,属于银行信用文件,对付款人有必要支付的约束力。在国际贸易中,非信用证项下的后续承兑汇票一般是收款人(出票人)直接向付款人开具的账单,属于商业信用,对付款人没有必要付款的约束力。
你的这个银行承兑汇票的问题,是这样子的,银行承兑汇票对于出票人还是要有必备的要求的。首先这个出票人必须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且他要与这个银行有真实的委托付款的关系。要能够提供有法律效率的合同以及发票,并且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信用记录。还要能够提供一定的担保,有良好的信用保证。
汇票付款人一经承兑,即上升为汇票主债务人。此时,承兑人就应该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和最终的追索责任。 (一)承兑人承担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 在汇票未经承兑时,付款人不是汇票上的义务人,没有责任对票据进行付款。这时,他不会因为拒绝付款而承担票据法上的任何责任,即汇票的付款人是汇票上的关系人,而不是债务人,不承担票据法上的义务。然而,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便上升为汇票承兑人,成为票据债务人,开始承担票据义务。承兑人的票据责任是因他本人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一旦付款人在汇票上签名盖章,便意味着付款人愿意接受汇票所载文义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义务分为第一义务和第二义务。所谓第一义务,又称主义务或付款义务,是指票据第一义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承兑人作为汇票债务人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就是履行他的票据第一义务,即付款义务。 我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这是各国票据法都确认的。例如,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第52条第1款,英国《汇票和本票法》第54条,日本《汇票本票法》第28条第1款,还有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28条第1款中也规定“付款人承兑后,应负到期付款之责”。 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有两层含义:第一,承兑人的付款责任相对于其他票据债务人的付款责任而言是第一位的,即汇票的持票人在到期日首先应向承兑人请求付款,只有当向其请求付款未获成功时,才可以以此为理由转向其前手追索,而不能在到期日不向承兑人请求付款而直接向其前手请求付款。第二,承兑人的付款责任是绝对的付款责任,即便承兑人与出票人之间并不存在事实上的资金关系,承兑人也不能以此为抗辩理由来对抗持票人。 这意味着承兑人即使未从出票人处获得任何利益,也必须应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给付汇票金额。承兑作为一种票据行为,具有一般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和抽象性,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生票据效力,不受汇票资金关系的影响。 但是,如果出票人由于回头背书而成为最后持票人请求承兑人付款,但在另一方面,出票人又未提供足额资金,此时承兑人可以基于票据基础关系提出抗辩,以此来对抗出票人。 (二)承兑人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 付款人一经承兑,必须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承兑人到期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以行使其第二项票据权利———追索权。由于持票人先前遭受了承兑人的拒绝付款,所以他会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当汇票的其他债务人如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因被追索或主动清偿了汇票债务而成为汇票持票人时,他们是否有权对承兑人行使再追索权?承兑人是否承担最终的追索责任?也就是说,清偿了后手追索的出票人可否向承兑人行使再追索权?笔者认为,从票据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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