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发生交房延误,买受人应当优先采取催告行为,待催告期结束且合理限期过后,若开发商仍旧未能履行其交房之义务,那么该当事人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在此基础上,买受人更可依法要求开发商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补偿,或者根据与开发商签署的其他相关协议,追究开发商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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