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不一定都有经济补偿
时间:2023-04-22 20:31:52 49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000年5月,罗先生进入深圳某机械公司。2001年5月,罗先生被派往公司在上海的办事处。同年9月,他被任命为办事处主任。2002年6月,机械公司和罗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2年1月至2003年1月。

2002年2月26日,罗先生作为机械公司代表,和广东某公司签订合同。因为当时合同没有加盖双方单位印章,事后也没有补盖,导致后来机械公司和该广东公司发生纠纷时,机械公司依靠诉讼才追回对方欠费。这中间,机械公司付出大量人力、金钱。

2OO2年10月,罗先生就自己工作失职,不按公司规定办事的错误写了检讨书。同年10月5日,罗先生还为自己的失职,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损失而承担了部分费用。罗先生于2OO2年10月12日向公司书面确认,上海办事处连日来频频出错,都是因为他的粗心大意,要求公司给予他机会改正。但是,机械公司没有因此而原谅他。2OO2年11月2日,公司以罗先生屡犯错误,严重失职为由,向其发出书面解雇通知书。

罗先生认为自己已经写了检讨书、也承担了部分的经济损失,公司还解雇他,就是违约行为,应该给予他经济补偿。他提出劳动仲裁,不服仲裁而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先生和机械公司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在劳动合同期内,罗先生多次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工作严重失职,情况属实。罗先生给机械公司造成损失,所以机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我国《劳动法》有关规定,依法不用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尽管罗先生已经写检讨并且赔偿了经济损失,但不能因此否认他的违纪行为。所以罗先生认为公司对他是无故解雇的看法并不合适。

延伸阅读:劳动合同法全文

全文88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经济补偿 最新知识
针对解除合同不一定都有经济补偿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解除合同不一定都有经济补偿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