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呢?
(一)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一个人虽患有精神疾病,但如果仍有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还是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即虽可能有辨认能力但丧失了控制能力,其行为已无法受到主观意识的支配和控制。
(三)必须是在发生危害行为的当时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四)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出现危害行为的,因其精神活动已恢复正常,即不能评定为无责任能力。
(五)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应当在一定程度上负刑事责任。
二、怎样做精神病司法鉴定?
(一)首先由人民检察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
(二)司法鉴定机构首先应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要求,审阅案情和病情等有关材料,拟定鉴定方案。
(三)对被鉴定人进行躯体的、神经系统的和精神状态的各项检查,必要时还应做心理测验、脑电图、CT扫描及其他特殊检査。
(四)通常由35人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简单案件也可由专家个人承担。最后根据检查所见,结合案情,进行分析说明,作出鉴定结论,缮写鉴定书,交付委托鉴定机关。
三、司法鉴定管理要求
(一)组织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保证依法、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律地位,并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经所属法人授权,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独立帐目或者独立核算。
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符合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场地和设备。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3、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其所有鉴定场所;分支机构应当单独进行资质认定。
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与其所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5、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鉴定活动及其出具的数据和结果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鉴定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行政、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司法鉴定机构所在组织从事司法鉴定以外的业务活动,应当明确司法鉴定与该组织其他业务的关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回避。
6、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鉴定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包括其与外部组织的关系。
8、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有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立组织的任命文件,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兼任机构负责人的除外。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管理者、质量负责人及各部门主管应当有任命文件。机构负责人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备案。
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规定对鉴定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并指定机构负责人、技术管理者、质量负责人的代理人。
10、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由熟悉鉴定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监督。
11、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运作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技术管理者应当具有司法鉴定机构运作方面相应的资格或者经历,是在编人员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签署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二)管理体系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与其鉴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当形成文件,阐明与鉴定质量相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三)文件控制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包括描述如何更改和控制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文件的,确保在所有相关场所,相关人员均可以得到所需文件的有效版本。
(四)外部信息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完成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要求的鉴定工作。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对外部信息的完整性和采用程度进行核查或者验证的程序。
2、司法鉴定机构使用并作为鉴定依据的外部信息,应当由委托人提供或者同意。
3、采用的外部信息应当在司法鉴定文书中注明。
(五)服务和供应品的采购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对鉴定质量有影响的服务和供应品的选择、购买、验收和储存等的程序,以确保服务和供应品的质量。
(六)鉴定委托和司法鉴定协议书评审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评审鉴定委托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程序。
2、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协议书内容除司法行政机关要求外,应当包括鉴定选用的方法、标准,鉴定时限,鉴定结束后需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以及鉴定过程中的风险告知等。
3、修改已签订的司法鉴定协议书,应当重新进行评审;修改内容需双方书面确认,并通知本机构相关人员。
(七)投诉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程序,保存所有投诉及处理结果的记录。
(八)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及改进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通过实施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持续改进其管理体系。司法鉴定机构对发现的不符合工作应当采取纠正措施,以防止类似不符合事项的再次发生;对潜在不符合事项应当采取预防措施,以减少不符合事项发生的可能性并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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