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精神病人司法鉴定内容有哪些
精神病人司法鉴定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的:
1.是否能辨认自己的行为。
2.是否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3.是否存在精神疾病的间歇期或是疾病缓和期,其行为的时候,其精神活动是否已恢复正常。
4.其是否处于智能缺损状态,即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
二、精神病人司法鉴定的规则
精神病人司法鉴定需要遵循如下规则:
1.精神病司法鉴定,应当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遇到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案件,可以委托鉴定。
2.精神病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3.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4.当事人接到意见书对该鉴定有异议的,可以由当事人在被告知的时候直接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
5.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三、精神病人司法鉴定的结论有几种情况
精神病人司法鉴定的结论有如下情况: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对鉴定结果为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对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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