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认为,在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被拆迁人:
1、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所有人必须提供当地不动产登记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及身份证明。
2、公有房屋的产权人,即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通常称之为产权人。
国家授权管理的房屋又分为直管房和代管房。产权人必须提供当地产权产籍管理机关或区县机关或区、县人民政府发给的房屋产权证书以及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的代管人。
代管有两种形式:国家代管和代理人代管。国家代管是指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归属不明的私有房屋。其代管部门为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其权责关系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代理人代管是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因不在房屋所在地或其他原因不能管理房屋时,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其所有人与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适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代理制度来调整。
所以是否具有被拆迁人的资格,关键在于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有没有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只要在拆迁公告发布前合法取得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所有权者,都是被拆迁人,除此之外,不应认定为被拆迁人。所以需要注意,作为房屋的承租人或者房屋的使用人在法律上不属于被拆迁人,但是可以与被拆迁人一起成为拆迁安置协议的主体。
动迁户租房记:房屋租金一天三涨
去年动迁,我家也在动迁之列,一接到通知,赶快去找房子。可是早有人提前行动,找房子打电话时,人家都是一句租出去了。要知道,当时大面积的动迁,四处找房子的人不在少数,浩浩荡荡的找房大军一时走街串巷,蔚为可观。公公婆婆六十多岁的人了,也在四处找房子,这天好不容易通过中介找了一个老人觉得还可以,要等我和老公回来看看再做决定。
老公在电话里一听就急了,问清房子面积地脚楼层后,马上告诉公公婆婆:先交点定金吧,这房子我们要了,现在动迁的太多,不然过几天恐怕连这个也没有了。我劝老公等看了再做打算。老公说,现在的房子一天三涨,上午在网上看的信息,下午就涨了三百块钱,跟谁说理去!我一听,也是这么个理儿,再没做声。
晚上回来,急三火四地看了房子,还可以,离原来的房子不算远,最主要的是,女儿上学还很方便。中介那小伙在一旁不停地说这好那好的,虽说面积小了点,可是为了孩子上学方便,别的都好说。谈到价钱问题时,凭良心说,确实有些高,可人家也振振有词:就这价钱明天还不知有没有了呢。想想也是,天黑,外面又下雨,到处都是动迁户,再说我们哪有时间天天出去看房子啊,就这么着吧。
第二天交了钱,拿了钥匙,打开房门仔细一看,这问题就出来了。卫生间洗面盆不能下水,洗脸水得用盆接了,这还不说,坐便也不好,得用水冲,我一看头就大了。
我返身下楼,因为是公公婆婆去看的房子,我就叫了公公和我一起去中介。到了中介,我没有好脸色。我说要知道这样我不租这房子了,这是什么房子啊?这么贵不说,最起码你得告诉我们一声,这叫办的什么事?
中介小伙反倒一脸的无辜:怎么了?这有什么问题吗?
你听听,什么叫这有什么问题?听这话就来气,我说你去看看卫生间,洗面盆的水得用盆接着,坐便不能冲水,只能接水冲,就这还不是问题么?
中介小伙对着公公说:大爷,我当时可是告诉你了,你都看过的。公公也正生气呢:你什么时候告诉我了?你光说卫生间有点问题,我问什么问题?你说小毛病,你负责修理好。你根本没说卫生间有这么严重的问题。
那个小伙一脸的无所谓,手里不停地转动着一支铅笔:要不你们换个坐便,钱也得你们出,再没有别的办法。
看着那张道貌岸然的脸,我真想狠狠地损他一顿然后转身走人,可现在不成啊,钱在人家手里握着呢,公公也在旁边,何况为了孩子上学,也不想找太远的房子,也只能这样了。
晚上老公回家,我如实说了事情经过,还好,老公心灵手巧,卫生间简单处理一下,比原来好多了。尽管不如人意,但事已至此,只有这样了。
半年的合同说快也快,快到期时,我们提前告诉了中介,不续合同了。那小伙估计也有些心虚,也没说什么。更主要的是,有一次房东回来,偶尔间说了几句话,得知中介从中牟取了大部分租金。后来房东又给我们打了电话,要甩开中介,把房子降几百块钱租给我们,我和老公却已没了兴趣,到期后干脆搬走。
(作者:付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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