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义务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东莞市人民政府文件东府〔2017〕36号)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5日
《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
第一条为更好解决本市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招生管理,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具有中国国籍的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含香港、澳门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母”)双方或一方须为中国非东莞市户籍公民(含香港、澳门户籍),并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经商,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港澳居民持有《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以及在东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台湾或外国国籍的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适用于本方案,其入学办法按照相应的入学政策申请。父母双方均是东莞市户籍的非东莞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不纳入积分制入学范围,由镇(街道、园区)教育部门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入学。
第三条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年满6周岁(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申请入读小学非起始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符合相对应的入学年龄;申请入读初中一年级的随迁子女必须是小学应届毕业生。
已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不能申请留级重读,如发现申请留级重读的,将取消其申请资格。
已在东莞市义务教育公办小学就读或在民办小学就读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随迁子女可读至本学段结束;本学段结束后升读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初中或民办初中学校享受政府学位补贴的,需重新申请及计算积分。
第四条符合申请资格的随迁子女可以选择其父母一方的服务地或其父母双方或一方在东莞市拥有产权清晰的自有居所所在地的镇(街道、园区)作为申请地,通过积分制方式,申请入读申请地所在镇(街道、园区)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并享受政府学位补贴。
申请人父母在莞的服务年限、居住年限、参保年限、纳税情况、文化程度、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居所情况、科技获奖情况、职业技能竞赛获奖情况、参加社会服务情况、计划生育情况以及申请人在莞接受教育年限等方面情况作为计算积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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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全文详情可以直接下载东莞市教育局发布的《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PDF文件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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