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东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变更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09:25:57 23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公办学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和《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第二条,申办需满足以下条件:1)举办单位应为镇(街、园区)人民政府或其教育管理部门,学校在具备所需资金、场地和人员的基础上可以申请变更。2)举办单位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变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符合标准化学校要求。3)举办单位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2民办学校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1)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2)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二、办理材料

无。

小区配套须提供规划许可证;规划证明收原件,规划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新校舍整体和各楼层的建筑设计平面布局图。

申请场所属教育用地的,不用出具。

无。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房屋结构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报告书》鉴定结论须Bs级及以上要求、满足抗震要求,收原件。

需验原件收复印件。

无。

租赁校舍的,缴交办学风险金的有关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自建校舍的,提供自建证明,镇街宣教办(局)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东莞市教育局窗口(网址:http://shenbao.dg.gov.cn/xzspweb/webcenternologin/findServiceItemByWhere.action?gId=28flag=0onlineListSearch=1gropName=东莞教育局),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注册成功后根据审批事项申请要求,填写表格,上传电子材料,完成网上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核查,教育局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最终审查意见。

4.许可决定:我局决定予以许可的,民办学校审批申请人可获得同意变更批复和办学许可证,公办学校审批申请人可获得同意变更批复。我局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审批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我局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领取审批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办事大厅窗口提出申请,根据市教育局公布的办事指南,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核查,教育局根据审查结果提出最终审查意见。

4.许可决定:我局决定予以许可的,民办学校审批申请人可获得同意变更批复和办学许可证,公办学校审批申请人可获得同意变更批复。我局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审批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我局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审批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领取审批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东城区八一路1号市机关二号大院7号楼2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广东省实施办法》(2010年)

第八条民办学校的设立,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实施本科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及师范、医药类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二)实施师范、医药类以外的专科教育的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高级中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四)实施义务教育、学前教育、文化教育类非学历教育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五)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技工学校,由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审批。

对涉及多个办学层次的设立申请,由负责审批高层次学校的审批机关统一受理,并征求其他层次审批机关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正)(1995年)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2017年)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全文2.8千字,阅读预计需要10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鉴定结论 最新知识
针对东莞东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变更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东莞东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变更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