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云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变更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4:40:10 45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3)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4)租用场所租赁期不少于10年。5)生均用地面积:小学不低于18㎡,初中不低于23㎡;市中心城区小学不低于9.4㎡,初中不低于10.1㎡。6)生均建筑面积:小学(不含宿舍)不低于7㎡,初中(不含宿舍)9㎡;学生宿舍生均建筑面积小学不低于5㎡,初中5.5㎡。7)办学规模:不少于6个班。8)校长:大专学历以上、中级职称,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9)师资配备:专任教师学历100%达标,50%以上达大专学历。

二、办理材料

收原件。

办学机构提出申请并加盖公章。收原件。

需有原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名按手印。收原件。

原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验原件,收复印件。

可经现场核查后才提供。收原件。

收原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云浮市云城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向教育部门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

3.承办。承办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并组织人员到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承办决定,并上报分管领导审核。

4.审核。审核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及现场核查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材料齐全,经现场核查符合变更要求的,审核通过,并上报局班子审批。

5.审批。局班子成员审查、评估办学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6、办结。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审批予以通过的,出具《同意变更批复》,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在《云城区教育信息网》公告;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或2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符合法定形式,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承办。承办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并组织人员到变更办学场地现场核查,出具现场核查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承办决定,并上报分管领导审核。

4.审核。审核人员审核申请材料及现场核查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材料齐全,经现场核查符合变更要求的,审核通过,并上报局班子审批。

5.审批。局班子成员审查、评估办学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不予通过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6、办结。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教育部门领取办理结果。审批予以通过的,出具《同意变更批复》,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在《云城区教育信息网》公告;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云浮市云城区裕华东路90号

五、办理时限

2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云城区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2017年)

第十条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2017年)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2017年)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2017年)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修订】(2017年)

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修改)(2017年)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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