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变更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08:55:42 4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提出本行政申请: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办理材料

属变更举办者、法人代表、园长的必须新旧人员提出申请。

1、变更举办者、法人代表、园长的身份证复印件、非公职人员证明、个人简历等证明,新举办者是合作办学的,需另提交合作办学协议书。2、变更园址的需提供新园舍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房屋结构安全鉴定报告书》和备案凭证。《消防验收意见书》与办学规模相应的新《卫生许可证》的原件的复印件。

变更举办者、法人代表必须提供新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镇教育组提出申请,由管辖镇教育组提出初审意见,然后将加盖初审意见,然后将加盖的初审意见的申请送达县教育局成教股。

2、受理

县教育局成教股收到经所辖镇教育组签署初审意见的书面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3、获取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同意收理呈报局班主会议,讨论通过,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制作证件颁发,并将其信息登录广东省教育信息平台。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惠来县惠城镇新兴街11号

五、办理时限

90(自然日)

六、办理机构

惠来县教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1986年)

第八条学校的开办、合并或停办,须经县(市、市辖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3年)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

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

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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