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医院抽血时没有更换针头,女患者张凤(化名)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进而受伤。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张凤精神损失2000元,经济损失300余元。
张凤说,2010年10月14日上午,她去某医院化验血液,医院给她抽血时,护士没有按照规定更换针头。张凤说,她当场数了针头与抽血人数根本对不上,而在她找院长反映情况的途中,医院的保安及工作人员对她拉扯,并将她撕扭出医院。
为此,张凤向法院提起了两起诉讼:
其一是由于某医院的行为导致她存在感染其他疾病的可能性,因而要求某医院带她去别家医院进行各项化验检查,并在6年之内定期每3个月给他做一次化验检查。其二是要求某医院赔偿经济损失近2000元,精神损失1万元。
医院称,护士已经更换了针头,而且张凤的血液经过化验,除她本身的血糖高外并没有其他异常。此外,工作人员并没有侮辱漫骂及殴打张凤。
法院认为,张凤无法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给她带来了损害后果,因此判决驳回了张凤前一个起诉诉求。
法院另认为,张凤与某医院的工作人员发生纠纷,致使张凤受伤,判决医院赔偿张凤经济损失300余元,精神损失2000元。
一、法院该怎么判疤痕医疗费
法院对疤痕医疗费的判定有:
1、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根据一审法院辩论结束前的实际金额确定;
2、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等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可以另行起诉赔偿权利人。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与已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主张赔偿;
3、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或出院后,不得擅自到其他医院就诊。如果确实需要去其他医院,请让医院在第一次住院时出具转院证明。如果没有转院证明,可能会导致法院不支持第二医院的医疗费用,然后受害自己掏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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