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5日,患者王先生来到社区医疗服务站打针,由于他以前曾在这家诊所打过针,医生也知道他有恐针症,所以当天他就没有提醒,直接坐到高凳子上去等待注射。但注射的护士并不知道患者有恐针症,注射时王先生突然昏厥,一侧身就从高凳上跌落,头部着地,当场不省人事。随后他被紧急送到医院,经检查是颅内出血,需要住院治疗。
之后面对8300多元的医疗费,王先生觉得医生明知自己有恐针症,却不采取相应保护措施,所以服务站应该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医疗服务站则表示,王先生既然认识到自己有这个症状,就应该让家人陪同过来打针,或者在打针前提醒护士采取保护措施,这样也可以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出于道义,愿意拿出2000元作为补偿。
双方协商不下,经市消保委调解,由医疗服务站一次性补偿给王先生人民币5000元。
点评:市消保委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本案中消费者和经营者各有疏忽,应该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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