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退市、辞退、辞职、辞职发生的争议,根据本原则制定本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的互惠关系。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将根据企业的违纪情况和生产经营现状,受理企业对员工的辞退、开除、纪律处分、正常辞退等引起的劳动争议,并根据企业和个人的具体情况,提出员工的辞职和自愿辞职。(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发生的争议,这里的保险是指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病假待遇、死亡、丧葬等社会保障金劳动保护是指为保证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获得适当的工作条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休假制度的规定、保障劳动安全和健康的各项措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等,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等。(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引起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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