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观察期员工享受职业病待遇
时间:2023-04-25 11:23:16 21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刘先生于2010年1月15日入职海沧某石料公司,从事风钻等工作,2010年3月25日,刘先生感觉身体不适离开公司,医院于2010年3月29日出具尘肺1期的初步诊断。2011年6月14日,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认为刘先生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建议其脱离粉尘作业,一年后复查。

因公司不愿支付刘先生离职后的工资及医疗费,双方发生纠纷。经劳动仲裁裁决并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公司应支付刘先生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1年6月14日的相应工资,并支付其医疗费。

然而事情并未结束。2012年6月25日,刘先生再次到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复查,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二次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结论仍为刘先生属于职业病观察对象,建议其一年后复查。

2012年7月24日,刘先生再次向海沧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自己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的工资。后由于双方均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分别向海沧法院起诉。

刘先生认为,其应享受职业病待遇,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劳动关系应延续至观察期间届满,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存在,公司应继续支付其在疑似职业病期间的工资。

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只延续至2011年6月14日,之后双方已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刘先生没有理由再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6月15日以后的劳动报酬。

法院经审理,判决海沧某石料公司支付刘先生医疗费372元及其2011年6月15日至2012年6月14日的工资2.58万余元。

观察期内能否享受职业病待遇?

尘肺病是潜伏期较长的一种疾病,在观察期内是否能享受职业病待遇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观察期间并非法律概念,对于职业病而言,法律仅规定了确诊职业病和疑似职业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第三款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原卫生部GBZ70-2009《尘肺病诊断标准》,观察期限最长可为5年,即观察5年仍不能诊断为尘肺病者,则按一般接触粉尘作业工人进行健康监护。观察对象影像特征疑似尘肺病,需要进行动态的观察后才能确诊。

本案中,从厦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足以判断刘先生为疑似职业病的观察对象。因此,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刘先生在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及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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