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8日,叶某、蒋某、朱某(蒋某的岳母)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分别持有公司33%、27%和40%的股份。公司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公司监事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同年4月19日,江某被任命为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叶某被选举为公司监事,2011年9月,叶某因公司管理事务与公司管理层发生冲突。2012年3月16日,叶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公司总经理蒋某伙同公司会计缺公款。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要求叶某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后来,叶某向公司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要求,遭到公司拒绝,遂将公司起诉至法院。庭审中,某公司辩称,原告叶某没有向该公司说明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此外,叶的妻子还注册成立了一家与公司经营项目相同的企业。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叶某查阅会计账簿的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故拒绝提供查阅途径,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叶某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监事,有权查阅公司的会计帐簿。叶某因怀疑公司账目存在问题,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视为有查阅会计账簿的正当目的。虽然叶某的妻子注册成立了一家经营项目与被告公司相同的企业,但叶某查阅会计账簿与损害被告公司合法权益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因此,决定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公司将会计账簿提供给原告叶某查阅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说明查阅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检查,并应当自股东书面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虽然上述规定为股东行使查阅账簿的权利设定了技术操作规则,但并未明确界定“不当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正当目的的认定通常遵循以下规则:1。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的,推定股东为正当目的行使查阅会计帐簿的权利,公司不得拒绝股东查阅会计帐簿。2股东与公司之间发生的任何其他诉讼或纠纷,不得作为公司拒绝股东行使查阅账簿权利的辩护理由。三。应当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的股东,也可以行使查阅会计帐簿的权利。公司不得以股东故意行使查阅账簿的权利,干扰公司正常经营为由拒绝股东查阅账簿,一般而言,股东查阅账簿的合法目的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只要股东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查账的正当目的,公司就必须承担说服责任,即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否则,公司将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只要前者符合可能性标准,后者就必须达到高度的可能性
此外,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股东可以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只要股东在经营活动中不构成“恶意竞争”,就有权对公司行使监督权和知情权。此时,股东与公司的利益并不冲突。仅仅因为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就不能认为股东必须查阅账簿才能获得竞争利益。也就是说,如果股东有初步证据证明审计目的合法,而公司只能证明股东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则意味着公司尚未完成劝说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章程规定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公司的监事有权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因此,作为公司股东和监事,叶某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推定其具有正当目的。虽然叶某的妻子注册成立了一家企业,经营项目与一家公司相同,但一家公司未能向法院证明叶某的审计目的是为了获取竞争性利益,目的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的合法利益。因此,法院最终支持原告叶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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