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属于什么之诉
时间:2023-05-06 18:02:21 33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属于什么之诉

继续履行是有条件的,一是法律或事实上能够继续履行,二是不存在不适于强制律师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三是债权人要在合理期限内要求履行。对于买卖合同的继续履行,法院一般还要求买方已经付完全部款项或者有能力一次付清剩余全部房款,如果是银行贷款而贷款尚未审批通过的且买方又无力自行付清剩余款项的,法院一般不支持继续履行的诉求。

二、合同履行完毕后还能不能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解除的目的在于消灭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终止无法或者不适宜继续履行的合同,根据履行情况及合同性质的不同而产生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效果。合同解除必须要有解除事由,《民法典》第562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的协议解除,第二款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第563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符合这些规定,当事人即可解除合同。对于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其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合同不能解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除外商品不适用。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即使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无理由在七日内退货。《民法典》第563条也规定了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无理由退货是否是履行完毕的合同不能解除的例外呢?通说认为,无理由退货赋予消费者的是撤销权,但又不以缔约时消费者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前提,有别于《民法典》规定的撤销权,这也是被称为“无理由退货”或者“无因退货”规则的由来。正是因为无理由退货具有任意性,所以其行使期限只有七日,而不是《民法典》第152条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所以,无理由退货是合同的撤销而非合同的解除。并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了经营者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而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三、合同里的不可抗力怎么写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可以写明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应及时通知对方,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不能履行一方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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