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所需的申请费
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所需的申请费是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因为要求合同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应属于诉讼费承担标准中的“其他非财产案件”,其不适用价格的比例计费。如果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
不宜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有如下情况: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包括合同标的已灭失、已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已被政府征收或已被人民法院执行、合同无效等情形。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责任的发生。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比如一些个人性质的服务合同,如委托合同、演出合同、技术开发公司、著作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债务标的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三、继续履行的表现形态
继续履行的表现形态主要有以下两种:
1.限期履行应履行的债务
在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诸情况下,守约方可以提出一个新的履行期限,即宽限期或者延展期,要求违约方在该履行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2.修理、重作、更换
如果债务人交付的标的物或者提供的工作成果不合格,而债权人仍需要的,则可以适用修理、更换或者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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