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文规定不适用继续履行而责令违约方只承担违约金责任或赔偿损失责任。比如货运合同场合,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负继续履行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履行实在困难,如果继续履行则显失公平。比如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继续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比如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所谓合理期间既非诉讼时效,亦非除斥期间,是一个需要在审判时间中不断完善的概念。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只能要求其承担违约金和损害赔偿责任,而不得要求强制履行(此种约定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则应当认定其有效。根据这一约定,债权人已实际上不再享有要求实际履行的权利。
一般情况下的赔偿金数额是不可以超过实际损失的,如果赔偿金过高的话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降低赔偿金的数额。如果是债务合同的,法院一般是会判决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债务人的财产是会被冻结然后依法拍卖,拍卖所得会用于赔偿其欠款。
一、继续履行不适用情形有哪些
对于金钱债务,不生不能履行问题,是为各国通例,故理论上总能适用强制履行责任。而对于非金钱债务,以下几种情形不适用强制履行。
1、不能履行
不能履行,使合同失去标的,失去意义,应当消灭,而不是也不能强制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所谓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指债务的性质不宜强制履行,比如委托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演出合同、出版合同等。这些合同通常具有人身专属性,不能够由其他人代替履行,在性质上决定了不适于强制履行。
所谓履行费用过高,是指对标的物若要强制履行,代价太大。比如为履行合同专门进口一台设备,花的代价远远超过合同上的利润。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之所以规定此种情形,实际上是想以此督促债权人及时主张权利,行使其履行请求权。如果债权人并不积极行使其履行请求权,主张强制履行,待一段很长的时间后始主张强制履行,则对于债务人未免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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