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情绪激动的山东籍农民工程某来到昌平区阳坊镇司法所寻求帮助。程某于2010年5月至6月在阳坊某装饰公司承包的一个土建工程工地做工,工程结束后,包工头张某利用各种借口拖欠程某的工资1600元。程某多次上门讨要,张某却又口口声声说已经支付给了程某。程某无奈之下来到了司法所。
司法所工作人员立即找到发包方、承包方和包工头张某了解情况。工作人员要求张某出示已经给付程某工资的证据,张某却寻找种种借口,始终没有拿出证据。司法所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即《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认为张某拿不出已经给付的证明,就是没有给付程某,应当立即给付。
经过工作人员的调解,张某当场一次性支付1600元给程某,程某接过辛苦半年讨要回来的工资,激动地连声向工作人员道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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