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准备行为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和创造条件的行为,犯罪准备形式是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留在准备阶段的停止形式。虽然犯罪准备尚未直接侵犯犯罪对象,但犯罪对象也面临着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此也具有社会危害。因此,犯罪预备行为也是可罚性的。预备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还没有开始犯罪,也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预备犯可以比既遂犯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处罚标准
犯罪预备是在一系列的故意犯罪心理的支配下发生的。为了使犯罪获得成功,达到犯罪目的,逃避惩罚,必须进行一系列的准备。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体应注意以下三点:
1、在使用罪名时,应在罪名后加括弧标明预备形态问题,如抢劫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形态也应如此,如抢劫罪(未遂)、抢劫罪(中止)。
2、对预备犯原则上应予以从宽处罚。但是刑法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主义。即审判人员可以予以从宽处罚,也可以不予从宽处罚。此外,对既遂犯是予以从轻处罚,是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也由审判人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决定。
3、应注意犯罪预备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关系。犯罪预备的成立以犯罪行为足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3条规定的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情况的,应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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