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犯罪措施
时间:2023-04-25 08:42:22 1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预防犯罪措施

1、按对象不同可划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内容有:健全各种法律保障体系,开展各种各样的教育活动,倡导良好社会风气,改善宏观社会环境和家庭、学校等社会化机构的微观环境,抵制和消除社会上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加强条件性防范措施,减少犯罪机遇和条件等。特殊预防为一般预防的对称,其预防功能在于:一方面教育人民,一方面震慑社会上有犯罪倾向的分子,以达到防止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2、按范围不同可划分为犯罪的宏观预防和微观预防

宏观预防包括以:发展经济,提高国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普及文化科学知识和教育,提高国民的文化素质;普及法律知识,增加国民的法律意识;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使其真正成为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的主力军等。

微观预防主要包括:动员人民群众积极投身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斗争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力量,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公安机关根据法律所赋予的职权,为减少和预防犯罪而采取各种专业性的防范措施。

二、如何降低刑事犯罪

犯罪的产生是社会矛盾造成的,社会矛盾越复杂、越深重,犯罪率越高。加重刑罚只能激化矛盾,使人产生急剧的社会仇视心理,从而造成更加严重社会危机。

所以,化解社会矛盾是降低犯罪率的根本所在。

1、在贯彻严打方针的同时,应注重对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收集有罪证据,又收集无罪证据,加强分析判断,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合法权益相统一。

2、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排他性,越是影响面广的案件,越要坚持证据至上,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能勉强起诉。

3、加强对公诉人的政治素质教育和业务培训,增强公诉人的专业技能。

4、是对于疑难案件,应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和联系,强化侦查补证工作和证据标准、法律定性的商讨工作。

5、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对于无罪判决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应切实加强审判监督职能,对于法院在审判中因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等原因导致的无罪判决案件,应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积极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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