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雇佣关系的概述
(一)雇佣关系的概念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对雇佣合同设有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二)雇佣关系的要素
1、主体。
雇佣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合伙、国家、外国组织以及其他特殊组织(包括非法人组织、清算组织等)。
2、内容。
它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具有广泛性。
3、客体。
即包括行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人格和身份
二、劳动合同法对雇佣关系是否保护
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约束,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对于雇佣关系,应有协议才能充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不同。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如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而在雇佣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如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劳动内容等是通过双方的自由协商来确立的。
三、雇佣关系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中讲到:“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用的人员在进行雇用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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