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人民政府公布了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我国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人均收入增长率,每2-3年调整征地补偿标准,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计有保障。征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综合地价确定。区块综合地价的制定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每三年至少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如果政府征用了公民的土地后,是需要按照相关的政策来支付一定的补偿款,那么征地补偿的具体政策会根据当地颁布的政策来确定,如果在发放征收款项时,相关的政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去操作,公民也是可以到相关的机构进行投诉,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任何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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