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的适用范围是长春市市区(双阳区、其他区的米沙子镇、万宝镇、卡伦镇、东湖镇、龙嘉镇、合隆镇除外)。各县(市)、双阳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另行制定耕地平均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耕地是指旱田、水田和菜田。耕地平均年产值是市区前三年耕地农业产值的平均值。
补偿费协商不成可邀评估机构评估
征收其他土地或温室、大棚用地的,征地补偿可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共同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不共同指定的,由国土部门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征地补偿的依据。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建造温室、大棚发展高效农业,确需占用耕地的,须到区级国土资源分局进行备案。没有备案的,征地时按原地类平均年产值标准给予补偿。
抢种、抢建不予补偿
对被征收土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拆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评估价格补偿。
土地征收前,市政府发出拟征地通知书后,在拟征收土地上突击抢种、抢栽、抢建的农作物、树木和设施,不予补偿。
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造成损失的,拟征地单位应按征地时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给予补偿。
长春各类耕地征地补偿标准
耕地种类平均年产值(每平方米)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旱田1.5元平均年产值的25~30倍
水田2.2元平均年产值的25~30倍
菜地一类区位5元(长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9年国务院批准)确定的城市规划区200平方公里(兴隆、净月、富锋三个分团除外)以内)
二类区位4元(一类区位以外至绕城高速公路范围内)
三类区位3.5元(绕城高速公路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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