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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时地上青苗被抢种怎么补偿

2022-12-02 169人已浏览
  • 李鸿雁律师

    李鸿雁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市景运律师事务所

    擅长:行政诉讼、拆迁安置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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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土地征收过程中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能要求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在征地范围确定后,被征收人不能以抢栽、抢种、抢建等非法方式增加相关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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