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犯罪。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企业在哪些情况下拖欠工资不属“无故拖欠”?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规定了下列情况拖欠工资不属无故拖欠: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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