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留学人员国(境)外学习、工作年限计算连续工龄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3-06-10 01:40:18 1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津人社局发〔2010〕4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切实解决留学人员来津工作后的有关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确保留学人员能够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职工福利等方面的相关待遇,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来津工作或为津服务的若干规定》(津党办发〔2001〕72号),现就留学人员来津工作后连续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国前已办理离职、辞职手续或与原单位终止工作(劳动)关系的留学人员来津工作,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在国外攻读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年限及学成后在国外工作的年限与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在国内已获得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并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以上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在国外工作的时间与出国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连续工龄。对于1992年12月31日前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或1993年1月1日以后应参保未参保的人员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文件执行。

二、来津工作的留学人员办理合并计算连续工龄的,需提交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本人护照(通行证)、《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以及在国外工作的证明和本人工资收入税单。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合作研究人员,还须提供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出具的经历证明。

三、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依据天津市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天津市留学人员国(境)外学习、工作年限认定表》,对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留学人员,办理连续工龄审核手续,经审核的连续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对在机关、事业单位(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2001年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四、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留学人员国(境)外学习、工作年限认定表(略)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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