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将立即终止。劳动合同终止时,单位将在两种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2。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的。那么如何计算经济补偿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三倍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三倍的金额支付经济补偿,最高支付经济补偿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这里所说的月薪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员工试用期内辞职应否担责
案情简介
某中日合资企业与陈静签订了1份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因陈静在日本留过学,企业直接把她派到日本工作,约定在日本的工作时间是3个月。但陈静在日本工作两个月就回国了。回国1个多星期以后,陈静才向企业提出辞职的请求。
由于陈静没有及时通知企业,也没有做好交接工作,给企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企业认为,陈静是在试用期内辞职,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她没有及时通知企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于是,企业要求陈静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试用期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且是无条件的。本案中,企业所说的及时应该理解为提前通知。《劳动法》第32条对此明确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即不需要提前通知。
那么,陈静在试用期内辞职,并因此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企业能否要求她承担赔偿责任呢?本案中企业的经济损失,可能是招收录用费用、培训费用、去日本的路费及住宿、生活费等。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是以约定的方式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该约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条款,如,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出资对职工进行了各类技术培训的培训费用,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的出资是特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出资,如发票等。
但是,《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第(一)项对招收录用费用明确规定,劳动者因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即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第(一)项规定向职工索赔。
专家建议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和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能以本单位的内部规定为依据,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辞职的赔偿责任。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可在试用期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这是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的行为,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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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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