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解雇员工是否有经济补偿
时间:2023-05-31 19:36:23 4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需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赔偿劳动者。第四十七条劳动者按照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劳动合同无效的;(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试用期是约定的期限。如双方事先未达成一致,用人单位不得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双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试用期的条件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协议,试用期才能确定。合同是双方协议的结果。它是当事人在互利的基础上充分表达意见,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后达成的协议。因此,任何一方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不得以胁迫、胁迫的方式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条款。同时,《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试用期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应享有一切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申请劳动争议解决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平等地与用人单位协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状况而受到限制,也不能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3)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也就是说,无论劳动合同双方签订的是一年劳动合同,还是三年、五年劳动合同,如果约定了试用期,都是劳动合同期限的前一个期限(例如,可以是三天、五天,也可以是星期,可以是一个月或两个月)是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整个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无论劳动合同是否在试用期后订立,都不得单独约定试用期。(4)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体现了劳动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普遍平等。

根据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5)禁止变相设定试用期。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约定试用期、适应期和实习期,这些都是变相的试用期。其目的是为了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方便解除劳动合同。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明确这些案件应当按照试用期处理。试用期是一个特殊的时期。虽然法律责任不多,但要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能做任何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事情。这样,劳动者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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