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目前,随着用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选择余地越来越大。应该说,劳动者的“跳槽”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但这种自由选择应该建立在尊重和不违反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或者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部1995年5月10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为招用劳动者支付的费用。
(2)双方另有约定的,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按约定办理。
由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履行职业培训的法定义务,劳动者经过培训后通过劳动为单位创造了一定的价值,因此培训费用的补偿应当根据培训费用的总额、劳动合同期限和劳动合同期限合理确定工人为雇主的实际服务时间。(3)给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即雇主既得利益的丧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此外,根据劳动部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合同未解除的劳动者,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劳动者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的比例不得低于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总额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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